(2016)浙0681民初1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幼华、浙江中高实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幼华,浙江中高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八汇实业有限公司,陈炜东,郭惠琳,陈炜峰,葛铁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309号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江路21号11-16号。法定代表人:戚建萍。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天云,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琼枝,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幼华,女,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浙江中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炜东。被告:浙江八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炜峰。被告:陈炜东,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郭惠琳,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被告:陈炜峰,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葛铁英,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幼华、浙江中高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八汇实业有限公司、陈炜东、郭惠琳、陈炜峰、葛铁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嘉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