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21民初1687号原告:刘某某,女,1993年5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现租住山东省济宁市。委托代理人:谢立新,系额敏县国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91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第九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智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立新、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在网上结识,2014年6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一婚生女杨某某,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殴打原告行为,被告不履行丈夫义务,还曾吸食毒品,自孩子出生后,原、被告便分居至今,导致感情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婚生女满月后,原告母亲说原告的大姐得了癌症,让原告带着小孩回去看望,原告回去后半年都没有回来,被告便去了山东,准备接原告和孩子回来,但是原告不同意回来。原告所说的不履行丈夫责任,我不知道是指什么,原告称我吸食毒品的事实不存在,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证实: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被告质证意见:认可。本院认证认为:经庭审审核认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2、录音光盘一张。证实:被告及其家人打骂原告的事实,以及被告未给付抚养费。被告质证意见:该证据是原告为准备起诉离婚而录制的,未保留双方的其他通话内容。本院认证认为:经庭审审核认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3、手机信息记录一份。证实:原、被告已分居两年,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和另一个女人保持关系。被告质证意见:认可。本院认证认为:被告认可,经庭审审核认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4、济宁市任城区刘庄社区利民物业公司证明一份。证实:近两年,婚生女和原告一直在济宁市任城区刘庄社区和原告母亲一起生活。被告质证意见:认可。本院认证认为:经庭审审核认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5、微山县韩庄建筑一公司工资发放单6份。证实:原告有固定收入,具有抚养孩子能力。被告质证意见:认可。本院认证认为:经庭审审核认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网上认识,于2014年6月24日在额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1月生育一女杨某某。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殴打原告情况,2014年12月14日,原告带着孩子离开被告,回到济宁市任城区母亲家中,并一起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告与被告在网上认识,后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理智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本院调解,原告仍不愿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现主张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杨某某,2014年11月7日出生,未满两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且原告具有固定收入,也具备抚养能力,故原告主张婚生女杨某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告抚养子女,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被告无固定收入,根据客观情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女儿杨某某,2014年11月出生,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杨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刘某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杨某某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100元,合计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