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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志永与方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永,方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839号原告李志永。委托代理人闫琳。被告方强。委托代理人马成祯。委托代理人惠鹏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永与被告方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永于2016年9月21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7元,减半收取3149元,退付原告李志永3148元。审 判 长  张宗和审 判 员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