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影剧院与魏新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影剧院,魏新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217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影剧院。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新良,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影剧院(以下简称乐山影剧院)与被告魏新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山影剧院诉称,2012年8月31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驻马店市驿城区豫剧团、杂技团事转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驿城办(2012)48号)”。根据该文件条款,乐山影剧院包括被告魏新良等13名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因此,被告魏新良等人提出提前退休,经改制领导小组批准,2013年1月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驿人社退(2012)11号文,同意被告等人提前退休,退休待遇从2012年9月执行。因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滞后性,被告魏新良等人的退休工资发放没有及时到位,原告考虑到被告等13人的实际情况,原告单位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发了被告从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的退休工资,从2013年2月份才由社保部门接续发放退休工资。原告之所以代社保部门发放退休工资,就是考虑到被告的生活,以及社保部门迟早会将该费用返还给原告,甚至原告给付的退休工资比被告等人从社保中心实际发放的退休工资每月还多200多元。被告对于原告善意不但不领情,还要求将社保部门返还给原告的钱再次支付给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解释,被告都不理解,坚决要求原告再支付。被告魏新良等人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驿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裁定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魏新良等人的起诉及上诉。后被告又提起行政诉讼,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确行初字第001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魏新良的起诉,后魏新良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提出撤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7行终60号裁定,裁定准许魏新良撤诉。后被告仍多次到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上访。现原告认为这都是由于原告的垫付造成的。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的5个月的退休金11205元,以便原告再将社保部门给原告的退休工资再支付给被告。本院认为,2012年8月31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下发的驿城办(2012)48号文《关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豫剧团杂技团事转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载明,鉴于乐山影剧院、区影剧院、区人民电影院等三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于2005年已经区政府批准通过了转企改制,在此次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中,三家电影院不再重复下文改企,但必须参加本次的改制,进一步完善改革工作。对符合此次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提前退休政策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可享受国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提前退休。本案被告魏新良系符合改制政策的乐山影剧院退休人员之一,后经改制领导小组批准,2013年1月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驿人社退(2012)11号文,同意其提前退休,退休待遇从2012年9月执行。由于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滞后性,至2013年1月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没有到位,但魏新良所在单位乐山影剧院继续为包括魏新良在内的提前退休人员发放了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的工资。2013年2月份以后,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乐山影剧院是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进行的改制,不属于企业自主改制。原、被告之间是用人单位基于政府相关政策进行改制过程中引发的因提前退休而产生的退休费纠纷,该纠纷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因此产生的争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对原告乐山影剧院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影剧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朝晖审判员 王继伟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