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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韩金哲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哲,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519号申请执行人韩金哲,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谷志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金哲与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34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韩金哲风险保证金四千一百元;二、驳回原告韩金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金哲于2016年7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金哲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45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左红卫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柏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