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左海兵与左以明、武汉市华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海兵,左以明,武汉市华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拟稿纸承办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5687号原告:左海兵,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左以明,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武汉市华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185号1栋1-2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原告左海兵诉被告左以明、武汉市华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左海兵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左海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左海兵负担。审判员 江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登伟有异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