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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红兴隆分局申请 撤销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红兴隆分局,万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8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红兴隆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局直。法定代表人纪树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万志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红土资监罚[2015]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红兴隆分局作出的红土资监罚[2015]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泽望审判员  柏伟东审判员  司清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