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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嵇华与庞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华,庞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嵇华被执行人:庞清案由:其他案由申请执行人嵇华与被执行人庞清其他案由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该案已付5000元,余款正在执行中,申请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另已经四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