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2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廷武诉被告刘国义、何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武,刘国义,何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2492号原告李廷武,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大庆市肇源县浩德乡西浩德村。被告刘国义,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后新宿屯。被告何兴华,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后新宿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武与被告刘国义、何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联系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应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祖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佰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