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西鹏、高成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张西鹏,高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被执行人张西鹏,男。被执行人高成梅,女。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西鹏、高���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西莲证经字第320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西鹏、高成梅拒不履行执行证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6599.0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6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西鹏名下陕A1YC**陆地巡洋舰霸道2694CC越野车产权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成梅、张西鹏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高成梅、张西鹏的财产线索。2016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高成梅、张西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226599.04元。���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1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