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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丹与赵会收、唐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赵会收,唐彩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4民初2051号原告陈丹。被告赵会收,1983年12月24日。被告唐彩辉,1984年2月15日。原告陈丹与被告赵会收、唐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享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会收、唐彩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31日,被告赵会收、唐彩辉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90天,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并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管辖法院。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将15万元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款确认书。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利息也未按期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赵会收、唐彩辉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赵会收与唐彩辉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31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出借人(甲方)陈丹,借款人(乙方)赵会收,借款人(乙方)唐彩辉,担保人(丙方)无极县弘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第一条,借款金额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间为90日,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第五条,乙方逾期还款的,逾期期间按本合同还款金额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10%违约金;第六条,其他约定,月息3分……”被告赵会收、唐彩辉均在借款人处签字。2015年10月31日被告赵会收、唐彩辉为原告出具借款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陈丹支付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姓名赵会收,账号62×××65“,被告赵会收、唐彩辉均在收款人处签字。2015年11月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借款150000元。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2016年8月5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以(2016)冀0184民初2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赵会收名下藁城市城北粮食区西城街西胜利路北第一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楼4-501房产一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条、银行转账明细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条,该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及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及违约金超过了年利率为24%的规定,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赵会收、唐彩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会收、被告唐彩辉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丹借款150000本金及利息(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3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享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