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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固邦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丰公司、朱国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固邦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固邦公司),江苏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圣丰公司),朱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固邦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圣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芮秋萍。被执行人朱国文,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固邦公司与被执行人圣丰公司、朱国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朱国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固邦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6568元;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朱国文工程款范围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60元,对上述朱国文不能给付所欠南京固邦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因圣丰公司、朱国文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固邦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圣丰公司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朱国文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苏A××××ד奥迪”牌轿车一部,该车因另案被其他法院予以查封,我院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查明,圣丰公司、朱国文名下在我市无房产可供执行;截至2016年3月29日,被执行人圣丰公司在我市之外的银行账户存款因另案被冻结,本院对其中南京银行上海虹口支行账户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17年3月24日止。朱国文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余额为1340.83元;除上述财产外,申请执行人固邦公司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将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简称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3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建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仲伯君审 判 员  王扩军审 判 员  王铁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郭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