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3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云申请执行贾春明、刘俊生、赵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云,贾春明,刘俊生,赵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胡云,男,汉族,45岁,现住乌拉特前旗新江二路。被执行人贾春明,男,汉族,57岁,现住乌拉特前旗苏独伦镇。被执行人刘俊生,男,汉族,47岁,现住乌拉特前旗树林子村。被执行人赵凌云,男,汉族,42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正阳小区。本院在执行胡云申请执行贾春明、刘俊生、赵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艺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