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重庆景盛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泰来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景盛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金泰来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景盛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四川金泰来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川0722民初2204号调解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7230.05元。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67230.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