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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236号原告谭某。被告张某。原告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攀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