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司惩复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缪波不服拘留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苏04司惩复2号复议申请人缪波,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复议申请人缪波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402司惩字17号拘留决定书,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复议。2016年9月21日,缪波在本院与其的谈话笔录中,主动撤回了上述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缪波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缪波撤回对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司惩字17号拘留决定书的复议申请。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