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执行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国洪与蔡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洪,蔡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行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洪,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公,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玉辉,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洪与被执行人蔡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拖欠申请执行人陈国洪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玉辉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晓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龚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