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荣祥与刘海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祥,刘海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449号原告:张荣祥。被告:刘海斌。原告张荣祥诉被告刘海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荣祥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荣祥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张荣祥负担。审判员 姚永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