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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俊儒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儒,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2938号原告:黄俊儒,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李娜,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黄俊儒与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娜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权利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俊儒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享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