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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继新、吴建东等与彭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新,吴建东,彭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235号原告:吴继新,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吴建东,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彭杰,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新、吴建东与被告彭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继新、吴建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继新、吴建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新、吴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继新、吴建东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交纳。(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贾 忠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