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继新、吴建东等与彭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新,吴建东,彭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235号原告:吴继新,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吴建东,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彭杰,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新、吴建东与被告彭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继新、吴建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继新、吴建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新、吴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继新、吴建东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交纳。(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贾 忠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