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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与刘玉华、栾惠忠等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刘玉华,栾惠忠,吉林省隆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被执行人刘玉华、栾惠忠、吉林省隆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玉华、栾惠忠、吉林省隆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证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910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