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盛益与被告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盛益,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295号原告:周盛益,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雨,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房靖,经理。原告周盛益与被告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周盛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盛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盛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2元,减半收取计4116元,由周盛益负担。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徐莹莹代理审判员 吴学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