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6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河池市运兴运输有限公司与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张洁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池市运兴运输有限公司,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张洁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922号原告:河池市运兴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怀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佩乙,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勤,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洁超。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来坤,广西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池市运兴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张洁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池市运兴运输有限公司以已经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池市运兴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池市运兴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由原告河池市运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郑晓霞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