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殿臣与韩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臣,韩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001号原告王殿臣,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农民,住九台区。法定代理人:王中鹤,男,汉族,1998年2月2日生,农民,住九台区。被告韩光,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生,农民,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臣诉被告韩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