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某、朱某甲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朱某甲,朱某乙,卢某,朱某丙,刘某,赵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300-1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马某。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被告:卢某。被告:朱某丙。被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朱某甲、朱某乙、卢某、朱某丙、刘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某、朱某甲、朱某乙、卢某、朱某丙、刘某、赵某银行存款3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某、朱某甲、朱某乙、卢某、朱某丙、刘某、赵某银行存款3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