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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厢竹信用社与黄根、覃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厢竹信用社,黄根,覃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75-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厢竹信用社,住所地南宁市厢竹大道*号天立?东方。代表人陈贵龙,主任。被执行人黄根。被执行人覃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2013)青民二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覃潇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B-202、B-206、B-209号三套房产,以偿还债务。同时,本院亦在申请执行人同为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厢竹信用社的(2015)青执字第476号案件中,拍卖被执行人覃潇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B-201、B-203、B-205、B-207、B-208号五套房产,在(2015)青执字第477号案件中,拍卖被执行人覃潇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B-210、B-211、B-212、B-215、B-216、B-217、B-218、B-219、B-220、B-221、B-222号十一套房产,被执行人陈兢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B-213号房产。广西佳益拍卖有限公司接受本院的委托后,于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26日对上述共计20套房产进行了两次拍卖,无人参与竞买。现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厢竹信用社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1773.87万元对上述20套房产进行抵债,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覃潇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B-202、B-206、B-209号房产的查封。二、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B-202、B-206、B-209号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厢竹信用社。三、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厢竹信用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