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申元申请执行宋五贵、邢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申元,宋五贵,邢淑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76号申请人张申元,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崞镇唐昌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宋五贵,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崞阳镇人,住崞阳镇西街村。被执行人邢淑亭,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崞阳镇人,农民,住崞阳镇西街村。申请人张申元申请执行宋五贵、邢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原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五贵、邢淑亭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5)原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