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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培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481号刘金朋,男,1972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沧县高川乡东芮屯村,联系电话1593573****王培成,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齐桥镇东王庄村,联系电话1593273****沧州熔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王寺镇王寺村法定代表人:刘保胜刘金朋等申请沧州熔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23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金朋、王培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23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玉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