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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春松与王志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松,王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何春松,男,1975年2月13日生,彝族,高中文化,现住江城县,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志贤,女,1982年11月19日生,哈尼族,大专文化,江城县幼儿园教师,现住江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春松与被执行人王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何春松与被执行人王志贤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何春松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826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