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祥贺诉李金年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贺,李金年,杨守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430号原告:李祥贺,男,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被告:李金年,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被告:杨守庆,男,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贺与被告李金年、杨守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李金年、杨守庆给付了全部赔偿款,原告李祥贺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金年、杨守庆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祥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贺撤回对被告李金年、杨守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李祥贺负担。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昕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