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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21刑初105号公诉机关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2015年10月25日陈某因驾驶车辆造成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行政拘留,同年10月29日离所。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以垦检胜坨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学光、燕凌晨、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4日18时15分许,陈某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在垦利区振兴路六村路口处,与张孟孟驾驶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两车损失,事故后陈某驾车逃逸,在垦利区胜兴路明珠石油装备集团门口被抓获。经检测,陈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身份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垦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营市东营区拘留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东营市东营区拘留所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垦利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陈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垦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说明、赔偿协议书及赔偿款收到条,东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东)公(刑)鉴(化)字[2015]J1627号、J162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陈某抽取静脉血录像及被告人陈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于建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