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苏永香与朱修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香,朱修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3327号原告苏永香,女,汉族,1956年11月21日出生,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牛国良,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修勤,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原告苏永香诉被告朱修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苏永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永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永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永香承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依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