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重庆民生建材厂与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张永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民生建材厂,张永阆,袁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566号原告:重庆民生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74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1676-7。法定代表人:赵有谦,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彬,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阆,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袁钊,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1单元24-9,组织机构代码76265564-4。法定代表人:张永阆,总经理。原告重庆民生建材厂(以下简称民生建材厂)与被告张永阆、袁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建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阆、袁钊、永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生建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永阆立即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袁钊与张永阆共同偿还前述借款本息;3、永正公司对张永阆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14日,张永阆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赵友谦(重庆民生建材厂)7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5月14日,月息2分,永正公司在借条担保单位处盖章。同日,民生建材厂将70万元借款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给了张永阆指定的收款人永正公司。借款到期后,张永阆未按时还本付息。张永阆、袁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永正公司作为张永阆作为借款的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张永阆、袁钊、永正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永阆、袁钊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4日,借款人张永阆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友谦(重庆民生建材厂)人民币现金70万元,借期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5月14日,月息2分,永正公司在担保单位处盖章。同日,民生建材厂将70万元借款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给张永阆指定的收款人永正公司。借款到期后,张永阆未按约向民生建材厂还本利息。民生建材厂催收未果后,遂诉至法院,产生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借条》、支票存根、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生建材厂举示的《借条》足以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张永阆出具借条后,民生建材厂已依约向张永阆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借款期满后,张永阆未按约还本付息,故对于民生建材厂要求张永阆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主张。本案债务发生于张永阆、袁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张永阆、袁钊负有共同偿还义务。民生建材厂要求袁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主张。永正公司在《借条》中担保单位处盖章,表明永正公司自愿为张永阆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中虽未约定永正公司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永正公司应对张永阆的全部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阆、袁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民生建材厂借款本金70万元;二、被告张永阆、袁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民生建材厂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随本清);三、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永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2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16810元,由被告张永阆、袁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民生建材厂预缴,被告张永阆、袁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迳付原告重庆民生建材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蒋思斯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