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8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温小兰与万安县元荣木业有限公司、吴日亮、吴军强、林国云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小兰,万安县元荣木业有限公司,吴日亮,吴军强,林国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8民初562号原告:温小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静,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安县元荣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家宝,公司副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辉,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贻辉,万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日亮,男。被告:吴军强,男。被告:林国云,男。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耕耘,万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温小兰与被告万安县元荣木业有限公司、吴日亮、吴军强、林国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温小兰负担。审 判 长 肖泉军审 判 员 叶青华代理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