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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祖芹、吴某1等与辛若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祖芹,吴某1,吴某2,辛若超,刘文革,梁山财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刘忠伟,刘方涛,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捷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307号原告孙祖芹,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即墨市人,现住即墨市。原告吴某1。原告吴某2。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荣,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若超,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即墨市人,现住即墨市。被告刘文革,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丁明,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梁山财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南转盘向南1公里路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润华广场人保理赔中心法律部。负责人李瑞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营,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伟,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临沂市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方涛,男,40岁,汉族,临沂市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沙旦子村。被告临沂市捷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常旺村南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恳,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祖芹、吴某1、吴某2与被告辛若超、刘文革、梁山财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刘忠伟、刘方涛、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捷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忠伟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祖芹、吴某1、吴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