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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8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彩琴与被告陕西大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琴,陕西大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228号原告:张彩琴,女,193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大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号**层。注册号610000100350302。法定代表人:盛建提。原告张彩琴与被告陕西大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彩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其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5月29日,其借给被告2万元,合同约定期满还本付息,但至今已超期17个月,被告仍拖欠不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经有关机关批准,通过业务员宣传、散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彩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彩琴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张彩琴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汶 辉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仲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