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秀姜等人与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姜,李学历,林惠娟,陈瑞元,黄雅雀,胡金德,陆镇海,郑瑞明,洪良华,陈尊纯,张晓蕊,林莲,杨敏,郑东萍,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林秀姜,女,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李学历,男,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执行人:林惠娟,女,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陈瑞元,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黄雅雀,女,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胡金德,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陆镇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申请执行人:郑瑞明,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洪良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申请执行人:陈尊纯,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申请执行人:张晓蕊,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林莲,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申请执行人:杨敏,女,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申请执行人:郑东萍,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委托代理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法定代表人:郑燕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秀姜、李学历、林惠娟、黄雅雀、陈瑞元、胡金德、陆镇海、郑瑞明、洪良华、陈尊纯、张晓蕊、林莲、杨敏、郑东萍等人与被执行人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法院冻结或查封,现在本辖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惠明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晓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