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梅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306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廖梅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3064号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圣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饶万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敏,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廖梅英,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隆昌县。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梅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