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葛再高与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葛再高,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破申3号申请人:葛再高,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陈俊伟,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上盘镇金杏灯村琅银坝。法定代表人:徐叨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葛再高以被申请人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2013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因催讨无果,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后经调解,本院作出(2016)浙1082民初358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2日前支付申请人共计2276000元。债务到期后,被申请人因涉债务较多,被多地法院扣划、查封账户,无法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临杜国用2013第10**号),且经调查被申请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申请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受理申请人葛再高对被申请人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傅 煊审 判 员 单维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