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嘉祥县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389号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聚新路90号。负责人:侯家齐,主任。委托代理人:梁金明,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天元社区9之23号,系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志田,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嘉祥县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