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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沈永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沈永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52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南路224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5091-4。负责人:俞峰。委托代理人:徐琳、袁梦娟,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永根,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被告沈永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减交、免交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史彦权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人民陪审员  彭金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旭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