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行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春平与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平,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02行初103号原告李春平。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孔宪锋,职务乡长。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郝卫东,职务区长。原告李春平诉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春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宫卫红审 判 员 王秀荷助理审判员 江 磊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