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行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春平与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平,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02行初103号原告李春平。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孔宪锋,职务乡长。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郝卫东,职务区长。原告李春平诉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春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宫卫红审 判 员  王秀荷助理审判员  江 磊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