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被申请人冯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某某,冯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甲。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再审申请人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冯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82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文东审判员 吴永海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