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西华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石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华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石孔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665号申请人广西华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93号。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董事长。被申请人李石孔,男,汉族,1992年3月18日出生,住广西藤县。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华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石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出具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作担保(保单号:11432001900252198626)。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石孔购买的山东临工牌挖掘机一台(机型:LG6225E,机号:6230203)。扣押期限二年,扣押至2018年9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剑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