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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兴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兴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大道6号C栋3楼。法定代表人:付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伟兴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宝石东路268-3号伟兴科技园A栋厂房1-6层。法定代表人:XX。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968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