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永贵与汪通纯、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贵,汪通纯,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902号原告:杨永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祥,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通纯。被告: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佰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贵与被告汪通纯、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贵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贵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贵负担。审判员 丁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