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执5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许刚印与赵 斌有、沙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刚印,赵斌有,沙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566-1号申请执行人许刚印,男。被执行人赵斌有,男。被执行人沙锋刚,男。许刚印与赵斌有、沙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0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刚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斌有、沙锋刚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103216元限额内,划拨被执行人赵斌有、沙锋刚在银行及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武审判员 张小玉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