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王诗涵与高桂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诗涵,高桂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675号原告:王诗涵,女,汉族,1976年4月2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高桂天,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王诗涵与高桂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王诗涵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诗涵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诗涵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王诗涵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