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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王诗涵与高桂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诗涵,高桂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675号原告:王诗涵,女,汉族,1976年4月2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高桂天,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王诗涵与高桂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王诗涵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诗涵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诗涵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王诗涵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