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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民抗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常永满与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永满,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抗36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常永满,男,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五一街。法定代表人李广林,该区区长。申诉人常永满与被申诉人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同民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冀福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9月8日,本院收到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晋检民(行)监[2015]14000000071号民事(行政)抗诉书,检察机关以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贾青生代理审判员  徐立军代理审判员  程庆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