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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佟志刚申请执行李凤祥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志刚,李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5号申请执行人佟志刚,男,1980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李凤祥,男,1958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佟志刚申请执行李凤祥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万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